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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无锡市公务员报考指南

作者:易考试吧 发布时间:2016-06-24 [手机版]
摘要:2016年无锡市公务员报考指南已公布,计划考试录用380名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时间:2016年1月11日9∶00至1月17日16∶00,笔试时间:3月12日,笔试

  2016年无锡市公务员报考指南公布,计划考试录用380名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时间:2016年1月11日9∶00至1月17日16∶00,笔试时间:3月12日,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30分钟增加至2小时,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辅导培训班,考生可参考公务员教材中心最新批次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复习。

  无锡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4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2016年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为1980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

  报考法院司法警察和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狱医职位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司法警察等职位) 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查询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16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均可报考: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的证明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等报考的,除须提供招考简章和职位要求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到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网址:。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其他各类未就业毕业生均限我市(含江阴、宜兴,下同)生源或者已办理完落户我市手续。

  (二)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在锡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在锡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配偶或父母户籍在江阴、宜兴两地的,仅限报该地区职位)。

  (三)其他社会人员限我市户籍,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不限户籍。军队复、转军人可凭我市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报考。

  (四)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0”—“93”,考录对象为:我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五)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我省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在公务员考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有关问题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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