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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无锡市公务员报考指南(3)

作者:易考试吧 发布时间:2016-06-24 [手机版]
摘要: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以上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十五、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近期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还需提供推荐表复印件)等;②我市生源的2014届、2015届未就业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户籍证明、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毕业生报到证);③其他社会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

  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等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有关证明;

  夫妻分居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在锡方的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在锡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需提供在锡父母的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随军批件;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以第二学位报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还需提供第二学位对应所学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其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未领取到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考试并通过的考试人员由各地级市司法局或司法考试办公室出具证明或成绩单,在外省参加司法考试的,由报考人员与当地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协商出具有关证明或成绩单;

  报考资格与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户籍证明、结婚证、随军批件、资格证书等)需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需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体检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2014届、2015届未就业毕业生、2016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报考法院司法警察和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上述材料在考察(政审)前提供。

  十七、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部分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详见职位信息表。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和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和体检在面试前安排。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5年1月18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5年1月17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十八、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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