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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纪律必须“误伤”才算严肃?

作者:易考试吧 发布时间:2016-06-18 [手机版]
摘要:作者:沈彬参加今年6月8日高考英语考试时,福建考生小云因为午睡后一时疏忽,戴着手表(一块指针式的手表,非智能手表)进入了考

  参加今年6月8日高考英语考试时,福建考生小云 因为午睡后一时疏忽,戴着手表(一块指针式的手表,非智能手表)进入了考场。当她发现这个问题之后,立刻主动报告监考老师并将手表上缴,然而遗憾的是,虽 然小云属于“自首”,但是考点还是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禁止“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规定,取消了她的英语成绩。(《海峡都市报》6月 17日)

  对这个严苛的处罚,很多人拍手称快:非如此不足以彰显考试纪律的严肃性。果然如此吗?

  在这次事件 中,小云在发现误戴手表进了考场后,主动向监考老师上缴手表,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就会想到“自首”这个概念,而且是“过失犯罪的自首”。哪怕是杀人这样 的刑事犯罪,自首都可以从轻减轻,但是为什么一个考生误戴手表进考场,就不可以因为“自首”而从轻了呢?

  其实,之前还发生过另一件 事,监考老师因为怀疑考生的眼镜有问题涉嫌作弊,强行将其眼镜摘下,导致严重影响考生的考试心情。当时就引发了很多讨论:“刚性”的考试纪律面前能不能 “柔性”操作?能不能在考试之后对眼镜进行检视?一旦查出问题来,也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并不会影响实质处理结果。

  有人说:这是为了体现考场纪律(法律)的严肃性。有人说: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没有“自首”“考后检查”等内容。

  但是,没有“自首”等细化内容,恰恰证明了考场纪律需要“进化”,以应对当初制定规则时没设想到的特殊情况,防止机械适用考纪造成的误伤。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凯文·凯利在他的名著《失控》中,不厌其烦地探讨“系统的自我进化”和适应问题。其实,考场纪律也罢,法律也罢,都有一个进化的过程,才能适应现实。因为任何一个法条都可能遭遇当初立法者未设想到的情景,而一旦机械适用,就可能会违背基本公平原则。

  拿 破仑时代公布的《法国民法典》,虽然号称适用至今,其实每个法条后面都打了多个补丁,以适应当初立法者没有想到的现实情况。考场纪律也是如此,近几年来电 子技术的突飞猛进,眼镜、手表纷纷成为高科技的电子通讯产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所以高考纪律也进化了:禁止携带手表、金属眼镜等入场,甚至适用了“白 名单”制度(只许携带身份证等明令允许携带的物品),否则就按作弊处理。

  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也引发了对于特殊情况的细化处理问题。 要明白,防止手表进入考场,是为了防止作弊,而不是惩罚携带手表行为本身,不应本末倒置。从实体上说,小云的指针手表不可能进行电讯作弊;从程序上说,小 云主动向监考老师上缴手表了,表明她并没有作弊的主观意图。当然,目前的考场纪律中没有“自首”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这说明考场纪律还需要“进化”。

  其 实,作为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不少人对于纪律(法律)有一种“中二情结”,认为制度必须是死的,必须不能变通,必须“误伤到好人”,才能体现纪律(法 律)的严肃性。这种“法不容情”是对法治的一种误解;这种认为规则越是能“误伤”,越是体现规则严肃性的想法,是一种“中二病”。

  最后,还是回到梁漱溟先生的那个追问上:“这个世界会好吗?”当然会变好。前提是将法律(规章、纪律)本身看成一个能够进化、实现自我适应的有机组织系统,而不是阻挠它的自我调整,为它的粗糙、为它的机械适用、为它的“误伤”而喝彩。

  从 考场当场强制摘眼镜,到对主动上缴手表的考生仍按作弊处理,说明了教育部公布的、仅有34个条款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 都有改进空间,教育部门有必要根据现实问题,提出更详细的指引,方便监考老师操作。其实,觉得考试纪律必须“误伤”考生才算体现严肃性的,是一种“法治中 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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