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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 半年内不发产品将注销

作者:易考试吧 发布时间:2016-06-22 [手机版]
摘要: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

   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提出更严要求,同时规定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三种情况。

   私募基金出现三种情况将被注销

   基金业协会指出,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突出问题。

   一是大量机构盲目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截至目前,已登记但未展业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1.7万家,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69%。这些未展业的私募机构中,部分在准备业务中,但另外一些机构实际并无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意愿。二是一些机构缺乏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专业能力,许多机构正在开展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甚至从事投行、P2P、众筹等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允许这些机构长期登记为管理人,既有悖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统计监测的制度设计初衷,也占用了有限的自律监管资源。三是大量未展业机构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私募行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未展业机构大多数不能严格遵守持续报告义务,占用了协会大量的统计、监测资源,造成了行业统计数据的严重失真。

   有鉴于此,基金业协会规定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三种情况,即: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基金业协会同时提醒:申请机构应当在确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发展需要时,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切勿盲目跟风。

   《公告》还提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违规累计达2次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基金业协会提醒,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私募基金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此外,《公告》对于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从业资格要求,规定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取得从业资格的方式包括: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基金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建立和完善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体系,优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安排,增加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考试科目,提供形式多样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和服务,加强和完善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人才储备。

   据了解,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两年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据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达38.99万人。

   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与此同时,基金业协会也指出,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私募基金行业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不容忽视。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打击部分机构非法自我增信的做法。《公告》显示,基金业协会将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未来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而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则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重申:此前已出具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纸质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仅表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见习记者 满乐)

原标题: 原标题:中基协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 半年内不发产品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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