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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仲裁回避制度

作者:易考试吧 发布时间:2016-06-16 [手机版]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仲裁回避制度,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中华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仲裁回避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原题内容】

3.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可以事前或事后形成协议

【示例】

背景资料: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提请某仲裁机关仲裁(假定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分析: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因为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问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分析: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任何一方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仲裁回避制度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仲裁回避制度

 中级会计职称:仲裁回避制度

详细问题描述:

仲裁回避制度总结。

答疑老师回复:

仲裁回避制度

1.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何时提: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谁决定: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中华会计网校(),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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