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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考:济宁医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

作者:易考试吧 发布时间:2016-06-13 [手机版]
摘要: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 英语和护理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只限英语语种,无口试要求,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录取批次

  第十六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的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计划列专科(高职)批。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在同一学校志愿内,对考生的专业志愿分配分两种情况:生源地为山东省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生源地为非山东省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进行专业分配。以上两种专业志愿分配方式中,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综合考虑其高考成绩、专业取向、体检等情况,安排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学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颁发济宁医学院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颁发济宁医学院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精神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济宁医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学校通过贷、奖、助、补、减等资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三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6号

  邮政编码:272067

  招生电话:0537-3616888

  咨询邮箱:zsb0537@163.com

  信访邮箱:jnyxyjw@163.com

  招生网址: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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